买房、租房的一方不履行契约,可以按债务不履行请求赔偿。行人被倒下的墙砸伤、被卡车撞伤,即使与加害人没有契约,也能因不法行为请求赔偿;双方有契约时,也可能另行成立不法行为。事務管理(没有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)同样不以契约为前提,处理的是替别人办事后能否要回费用、管理中造成损害时谁负责。
下面把造成损害的人叫加害人 ,受到损害的人叫被害人 。
加害人出于故意或过失,侵害了他人的权利或法律上保护的利益,并因此造成损害的,要赔偿这项损害。
要件 内容 故意或过失 明知会造成损害,或者本应注意却没有注意 侵害权利或利益 生命、身体、财产,也包括名誉等 损害与因果关系 损害确实发生,而且是这个行为造成的
卖方在签约之前违反诚信原则上应尽的说明义务,没有把影响买方是否签约的信息告诉买方,买方因签约受到的损害,可以按不法行为 请求赔偿,不能按这份契约的债务不履行请求:签约之前,这份契约上的债务还不存在。
第三者故意让债务人无法履行,例如教唆债务人不履行,可能因侵害债权而对债权人负不法行为责任。
加害人没有责任能力时,谁赔?
不能辨别自己行为责任的未成年人,以及在精神障碍中失去这种能力的人,造成损害也不负 赔偿责任(这叫没有责任能力)。因故意或过失使自己暂时陷入这种状态的,例如喝醉,仍要负责。
加害人没有责任能力时,原则上由负有法定监督义务的人赔偿,例如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。监督义务人证明自己没有怠于监督,或者即使尽到监督也会发生损害的,免责。与没有责任能力的人同居的配偶 ,并不因此就当然是法定的监督义务人。
员工在工作中伤人,公司也要赔吗?
运输公司 C 雇用的司机 D 在送货途中撞伤了行人 B。D 自己要负不法行为责任;公司 C 原则上也要赔偿,这叫使用者责任。考题里 C 叫使用者,D 叫被用人。
被用人在执行使用者的事业 时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,使用者原则上要赔偿。是否属于执行事业,从行为的外观判断;被用人私下为自己办事、外观上像是工作的,也可能算。条文上,使用者证明自己在选任被用人和监督其工作时尽到了相当的注意,或者尽到注意也会发生损害的,可以免责。使用者不免责时,被害人 B 可以向公司 C 和司机 D 任何一方请求赔偿全部损害。
一方赔偿了被害人之后,可以向另一方求偿,但都有限度:
谁赔偿了被害人 能否向对方求偿 公司 C 能向司机 D 求偿,但限于诚信原则上认为相当的范围 ,要综合业务性质、D 的工作内容与劳动条件等判断 司机 D 能反过来向公司 C 求偿,限于按公平分担损害认为相当的金额
墙倒伤人,租客与房东谁赔?
建筑物、围墙等土地上的工作物,在建造或维护上有缺陷(设置或保存有瑕疵)并因此使他人受损时,先由占有者 负责,占有者免责时再由所有者 负责,这叫工作物责任。
谁负责 能否免责 占有者(例如租房居住的人) 证明尽到了防止损害发生的必要注意的,免责 ,改由所有者负责 所有者 尽到了注意也不能免责 (无过失责任)
例如所有者 A 把房屋租给 C 居住,墙壁倒塌砸伤了行人 B。承租人 C 是占有者,没有尽到必要注意的,由 C 赔偿;C 尽到了注意的,由所有者 A 赔偿。所有者 A 自己住在房子里的,A 既是占有者也是所有者,尽到了注意也要赔偿。
损害的原因另有责任人的,例如施工有缺陷的建筑商,赔偿了被害人的占有者或所有者可以向这个人求偿。设计者、施工者设计或建造了欠缺建筑物基本安全性的建筑物的,不但对签约的委托人,对与自己没有契约关系的居住者等也可能负不法行为责任。
几个人共同造成损害,各赔多少?
几个人共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,各自 都要对全部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:被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请求全部赔偿。分不清是其中哪一个人造成的,也同样。教唆或帮助加害人的人,视为共同行为人,同样负连带责任。
不法行为与债务不履行都可能产生赔偿请求,但处理被害人过失、赔偿债务的迟滞时点时,规则不同:
债务不履行 不法行为 被害人自己也有过失(過失相殺 ) 裁判所必须 考虑,据此减轻责任或赔偿额 裁判所可以 考虑,据此减少赔偿额 赔偿债务从什么时候起陷入迟滞(从这时起另计迟延损害金) 从债权人请求时起 从损害发生时起 ,不需要被害人请求
赔偿额里要不要扣掉被害人得到的利益?
被害人因同一原因得到了与损害同质的利益,要从赔偿额中扣除,这叫損益相殺,以免被害人拿到的比受到的损害还多。但房屋被纵火烧毁、所有者领到的火灾保险金,是他自己缴纳保险费的对价,不扣除 。
名誉被毁损时,还能请求什么?
名誉被毁损的,除了损害赔偿,还可以请求裁判所命令加害人采取恢复名誉的适当处分。还可以基于名誉权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(差止め),排除正在进行的侵害或预防将来的侵害。
下面两种赔偿债务,加害人不能拿自己对被害人的债权来相殺 :恶意 (有意加害)的不法行为所产生的,以及侵害生命或身体 所产生的。其他不法行为的赔偿债务不受这条限制;这两种债务由被害人一方主动相殺则可以。
从什么时候起算 多少年不行使就消灭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损害及加害人 时起 3 年 ;侵害生命或身体的 5 年 不法行为时 起20 年 ,被害人不知道损害或加害人也照样消灭
两个期间以先届满的为准。知道时起的期间,看的是知道「损害」和「加害人」两者;只知道受了损害、不知道是谁干的,还不开始计算。
邻居 B 外出期间台风逼近,B 家的屋顶已经坏了一块,若不及时修理,房屋就有遭受重大损害的紧迫危险。邻居 A 没有受 B 委托就把屋顶修好了。A 的做法就是事務管理。考题里 A 叫管理者,B 叫本人。
管理者能不能向本人请求 结论 报酬 不能 为本人支出的有益费用(例如修屋顶的材料费) 能请求偿还;违反本人的意思管理的,只能在本人现在受益的限度内 请求
管理者也有义务:要按最符合本人利益的方法管理,知道或能推知本人意思的按本人的意思办;本人请求时,要随时报告管理的状况。
为使本人的身体、名誉或财产免受紧迫的危害而管理的(紧急事務管理,例如上面的台风),管理者除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,不负 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。一般的事務管理,管理者要像受托办事的受任者一样尽善良管理者的注意;紧急事務管理的责任比这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