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OUKAISEI
哪一年改了哪些地方
宅建考试按当年 4 月 1 日施行的法令出题,改正的部分出题概率高。这里一年一份,只说改了什么、改成什么,规则本身进那一节看。
法令基准日 2026-04-01 · 共 2 条
租赁与相关法令1 条
拆除重建等决议作出后,可以提出租赁终了请求
- 改正前
- 没有这个制度,租赁按借地借家法处理
- 改正后
- 决议赞成者、参加者、其指定者或该专有部分的区分所有者,可以向承租人请求终了该专有部分的租赁;租赁自请求之日起经过 6 个月终了。无偿借用关系和配偶者居住权另有相应规定
区分所有法 64 条之 2 至 64 条之 4 · 施行 2026-04-01
详讲:租赁契约 · 租赁的终了 ›经营支援1 条
新建住宅固定资产税减额的面积范围调整
- 改正前
- 楼地板面积 50㎡ 以上 280㎡ 以下
- 改正后
- 原则上 40㎡ 以上 240㎡ 以下。东京都特别区内的特定都市再生紧急整备地域仍为 50㎡
地方税法施行令附则 12 条 3 项 · 施行 2026-04-01
详讲:保险与税金 · 税金 ›法令基准日 2025-04-01 · 共 0 条
法令基准日 2024-04-01 · 共 1 条
经营支援1 条
相续时精算课税新增每年 110 万日元基础扣除
- 改正前
- 没有每年基础扣除,即使赠与额较小,原则上也须申告并在继承时计入课税价格
- 改正后
- 每年合计 110 万日元以内的赠与原则上无须申告,该部分也不计入赠与者死亡时的相续税课税价格
相续税法 21 条之 11 之 2、租税特别措置法 70 条之 3 之 2 · 施行 2024-01-01
详讲:保险与税金 · 税金 ›法令基准日 2023-04-01 · 共 5 条
租赁与相关法令5 条
定期借家的契约与事前说明都可以电子化
- 改正前
- 定期借家契约须以书面订立,事前说明也须交付书面
- 改正后
- 以电磁记录订立的契约视为以书面订立;事前说明的书面也可以在取得承租人承诺后以电磁方法提供
借地借家法 38 条 2 项、4 项 · 施行 2022-05-18
详讲:租赁契约 · 期间、更新与定期借家 ›邻地使用权的目的扩大,并加上事前通知
- 改正前
- 只能为在境界附近建造或者修缮墙壁、建筑物而请求使用邻地
- 改正后
- 建造·撤去·修缮、界标的调查与测量、越界树枝的切除这三种目的都可以使用邻地;原则上须事先通知邻地的所有者与使用者
民法 209 条 · 施行 2023-04-01
详讲:租赁契约 ·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›新设导管等设备的设置·使用权
- 改正前
- 为从他人土地上引电、燃气或者自来水而设置设备,法律上没有明文依据
- 改正后
- 在继续接受供给所必要的范围内,可以在他人的土地上设置设备,或者使用他人所有的设备
民法 213 条之 2、213 条之 3 · 施行 2023-04-01
详讲:租赁契约 ·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›越界的树枝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切除
- 改正前
- 只能请求邻地竹木的所有者切除越界的树枝
- 改正后
- 催告后在相当期间内仍不切除、所有者或其所在不明、情况紧急,这三种情形下可以自行切除
越界的树根本来就可以自行切取,这一点没有改
民法 233 条 · 施行 2023-04-01
详讲:租赁契约 ·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›共有物的管理与变更重划了分界
- 改正前
- 变更行为一律要全体共有者同意;有共有者正在使用共有物时,管理事项能否按持分过半数决定并不明确
- 改正后
- 不伴随形状或者效用显著变更的轻微变更,按持分价格的过半数决定;共有者正在使用共有物时,管理事项原则上仍可按过半数决定,但对该共有者产生特别影响的,除有正当理由外还须取得其同意
所在不明与不表态共有者另有裁判程序;重大变更与管理事项所需的同意比例不同
民法 251 条、252 条 · 施行 2023-04-01
详讲:租赁契约 ·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›法令基准日 2022-04-01 · 共 1 条
租赁与相关法令1 条
成年年龄从 20 岁降到 18 岁
- 改正前
- 满 20 岁为成年人,未满 20 岁为未成年人
- 改正后
- 满 18 岁为成年人,未满 18 岁为未成年人
18 岁、19 岁的人订立契约不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;宅建士的登録与专任宅建士也随之向 18 岁开放
民法 4 条 · 施行 2022-04-01
详讲:民法的其他规定 · 契约的有效性 ›法令基准日 2021-04-01 · 共 1 条
经营支援1 条
住宅取得等资金赠与的非课税特例放宽楼地板面积下限
- 改正前
- 适用对象的住宅楼地板面积须在 50㎡ 以上,受赠人的合计所得金额在 2,000 万日元以下
- 改正后
- 楼地板面积下限降到 40㎡;40㎡ 以上 50㎡ 未满的,受赠人的合计所得金额须在 1,000 万日元以下
同时取消了原定自 2021 年 4 月起下调非课税限度额的安排,限度额维持到该年 12 月 31 日订立的契约
租税特别措置法 70 条之 2 第 2 项 1 号、6 号 · 施行 2021-04-01
详讲:保险与税金 · 税金 ›